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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律师费赔偿标准分析


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在著作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律师费应当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对于打击著作权侵权,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对于如何确定律师费的赔偿标准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未有具体标准,导致法院判决的律师费金额相差巨大,许多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难以填平。因此,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分析为司法实践带来一些有益的参考。



张冰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许可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罗佳佳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一、《意见》出台,明确著作权侵权案件律师费应当单独支持,改变了以往律师费与经济损失合并计算数额过低的情况

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此规定仅笼统说明赔偿金额包括合理费用,但并未就合理费用的构成加以说明。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确定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此后,在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均会在判决书明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但对于赔偿律师费的具体金额往往因为一起计算到合理费用中难以确定,即使在少量案件中单独支持律师费,但相应金额、标准都不明确,结果自然也是相差巨大。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护,相关损失也难以弥补,更加无法对侵权行为做出有效遏制。许多金额较小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甚至出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仅仅判赔几百元的情形,根本无法满足著作权人委托律师维权的成本。而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知识的获取更加便捷,但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也更加普遍,如果司法实践还继续维持旧有的思路,无疑会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在此背景下,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维权案件中律师费应当单独计算,从立法层面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为著作权人的维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分析律师费金额的考量因素,有利于明确律师费计算标准,加强著作权保护

虽然立法层面已经做出了单独支持律师费的规定,但就个案而言,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将是相关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关键因素,笔者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中涉及的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1、行业标准


关于律师行业的收费并无全国的统一性标准,以全国一线城市为例,《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律师行业最低收费标准为1000元每件,《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与《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均为最低收费3000元。而结合律师费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律师费金额若低于行业规定,则会涉嫌不正当竞争,可能会受到行业处分。因此,律师费的数额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收费标准的约束。

2、律师的时间和智力成本


律师费数额确定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就是案件情况的难易程度。实践中,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即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律师在接到权利人的委托后,要进行一系列繁杂的工作。首先是告知并协助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再向侵权方发送告知函进行协商,在侵权方拒不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时,律师需要协助权利人以诉讼方式主张权益。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也会委托律师代理,原告在缺乏诉讼专业技能、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常常难以正确应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抗辩,由此也可以体现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委托律师的合理性。

3、权利人是否提前联系侵权人沟通处理


法院提倡权利人合理、理性维权,因此原告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不鼓励未经协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也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动地过早介入纠纷,不符合矛盾化解规律。故若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曾与被告联系,无法证明诉讼是其维权之必要手段,则律师费不应完全由被告负担,被告仅负担其中的合理开支部分。若原告证明在起诉前与被告联系,则出具合理金额的律师费发票的案件,法院会对律师费予以支持,但仅限于合理范围内。

4、是否有确切的证据


根据现有判例,律师费支持数额还受相关证据影响。若原告仅委托律师出庭,但未提交律师费发票,法院对于包含律师费的合理费用仅酌情予以支持,数额较低。以(2020)京73民终1630号案为例,法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考虑确有律师出庭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包括公证费及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500元。若委托律师出庭并辅之提交律师费发票,对律师费支持的数额即大幅提升。以(2018)粤03民终10834号案为例,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4800元及系列案律师费发票1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再以(2020)京民终 546 号判决为例,由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原告提交了10万元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律师费数额为10万元,对律师费予以单独支持,二审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原告在向法院主张律师费时,应当提交律师费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
 
三、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律师费的判赔较为随意,没有明确标准,整体赔偿标准较低,既未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或惯例,也未考虑律师在一个案件所需付出的各种成本,致使著作权人的损失难以弥补,整体不利于现今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在立法层面已经有明确规定单独支持律师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行业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度对于律师费赔偿金额做出一个合理的确定。

供稿 | 张冰 许可 罗佳佳

编辑 | 小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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